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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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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两人以上,标的可分,债权人可以按份享有债权或者是债务人可以按份负担债务,与连带之债的相同体现在一方当事人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体现在按份之债债务人只需要承担自己的份额的债务,连带之债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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