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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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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典,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5、《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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