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载明的内容有以下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是以什么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如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拆除违章建筑等。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和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这里所谓的当事人,和道路交通违法者、被处罚者是一个概念。所谓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性质和时间地点。(2)行政处罚的依据。所谓行政处罚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和条款。(3)处罚内容、时间和地点。所谓处罚内容,就是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类型和具体的罚款金额。所谓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对于现场处罚决定,制作时间应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基本一致。(4)处罚机关名称;所谓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5)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这里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2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