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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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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纠纷风险水平处置的要求及时赶赴现场。(2)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对患者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者,向家属通报并说明相关情况。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进行封存和启封。病人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尸体移至殡仪馆。如果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有异议,建议患者按规定申请尸检。(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和病房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产安全。;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非法闹事的证据。(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的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者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引导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和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报告;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4、调查; 5、做出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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