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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知识产权的备案、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及其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条例》指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条例》总则第一条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指出,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时废止。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中国海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更好地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行政执法依据,并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原则是: (一)保护知识产权和方便合法进出口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三)海关不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原则。一般民间因为进出口货物产生的民事纠纷我国海关部门肯定是不介入的。 【法律依据】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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