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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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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终止失效。合伙到期后继续经营,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仍有效,合伙期限为不定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应当解散。也就是说,合伙到期后如合伙人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终止失效。合伙到期后继续经营,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协议仍有效,合伙期限为不定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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