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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
医疗诉讼中患者应提供哪些证据 (1)争取尽早封存病历 (2)及时要求尸检以查明死因 (3)注意收集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的收集 若怀疑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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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就诊关系,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书、挂号或医疗的收费单据。证明患者受到的健康损害,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 (2)如果构成伤残,可以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如果患者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书等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证明患者的物质损失,可以提供相关费用的票据,以及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伤残等级证明、死亡证明来证明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可以在院方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经济能力方面搜寻证据来提高赔偿数额。 (6)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一点涉及专业知识,首先应参考当时的病历资料,其次可以申请医疗事故的鉴定,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还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属于私人诊所之类,不能提供病历和正规的收费票据,或者患者不注意保留证据,票据和病历等遗失。这时我们可以考虑采用证人证言以及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供证据。由于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往往相对较多,所以建议原告对证据材料进行归类,每一类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顺序(如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列明证据目录。证据目录的格式是: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原件还是复印件、页数。
医疗纠纷诉讼如何举证: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但是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则成为医疗纠纷的举证核心。(一)作为原告的患方一般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的证据,如身份证明、继续人或亲属关系证明等。 2、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挂号、交费票据、门诊手册等。 3、证明患者生命或健康遭受损害的证据,如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解剖报告书、伤残鉴定结论等。另外,如是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患方应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例资料除外。(二)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证明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据,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 2、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3)抢救急危患者包括抢救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4)双方当事人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药物及注射、给药用品等实物,或者依法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等。3、与具体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疾病诊治指南等。 4、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等情况的证据。 5、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明确而又缺少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依法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诉讼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与其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2、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5、如造成伤残,应提供司法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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