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
私人贷款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贷款活动。因此,私人贷款的法律关系应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民间借贷是借款人不通过官方金融机构,在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因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借贷纠纷案件中应该这样承担举证责任: 1、债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3、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债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利息处理的相关规定仍应遵照执行;民间借贷案件大部分都有利息约定,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利息应遵守的审判法则。 1、有利息约定的,只要其标准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四倍),就应予以保护,支持其约定;超过这一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审判实践中经常遇见的月息5分、4分,甚至更高的高利贷案件,应按贷款利率的四倍认定利息。 2、借款时无利息约定,诉讼时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利息的,原则上应不予支持,只应归还本金;但是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仍不归还的,如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部分的合理利息,则应予以支持。 3、借款时出借人予先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原利率和总利率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扣除掉本金的部分,不支持期利息。 从最高院处理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精神看,“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并且是按借贷双方约定时银行基准利率计算;银行按照借款用途,区分不同的借款种类,如投资经营住房、生活消费、教育助学、质押等,中国人民银行都规定了相应不同的借款利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