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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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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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