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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拘留的规定都有: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先行拘留;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
金额大的标准。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公斤以上;3、三唑伦.安眠酮50公斤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仑.溴西酮500公斤以上;5、除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数量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伦.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含量折合问题。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对贩毒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掺假频繁,纯度越高危害越大却是不争的事实。论处对大量掺假与高纯度贩毒同等处罚,表面上严惩,实则有失公正,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故而有必要对以下两种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鉴定并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的刑法.司法解释等未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转换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品转换表》,转换为海洛因数量后适用刑罚。
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一项就是有关“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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