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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当地风俗为名不不处理受理案件合理吗

2022-10-31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法院必须受理。而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对所受理的案件作出裁判,承办法官或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拒绝裁判,当然也不可以以当地风俗为由对受理的案件拒绝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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