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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款合同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效。《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口头借款合同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效。《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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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具备法律效力,但没有实际的纸质合同;将来在法庭举证的时候,会比较困难。
口头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中,若借据中有“如到期未还,由XX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即使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但是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是成立的。“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所以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法院应该不予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显然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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