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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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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二)工作经历证明;(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一)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五)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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