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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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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实际用水量报表和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节水月统计报表。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照市、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向供水企业支付费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坑、堆埋、取土、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倾倒垃圾杂物;(二)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等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三)擅自挖掘、占压、拆移、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四)损坏供水设施;(五)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六)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供水设施连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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