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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如何防止价格欺诈,消费者的价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采用书信、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来访、网上投诉等多种形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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