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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
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诉讼时效问题而言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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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应该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合同到期后仍在履行的视为达成新的合同,继续履行有效,可以重新签订一份协议。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继续履行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确认合同效力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应属确认之诉,而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 虽然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权利都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传统理论将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所以,确认合同无效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 第三,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正所谓“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而合同无效,由于常常是因其违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 第四,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必然影响交易安全。 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加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合同无效的确认并不会必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无需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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