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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XX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XX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进行监管谈话;(二)出具监管警示函;(三)责令改正;(四)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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