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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许可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许可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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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予以通告。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公众查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可以按照许可机关的规定复印或者摘抄。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许可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确定一个机构或不通过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和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的;(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五)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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