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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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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二)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前款第三、四、六项规定的职权。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推选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继续推选。推选结果当场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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