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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到看守所查询在押人员的楼号等信息,直接到看守所相关窗口办理存钱; 2、如果亲属在外地,可以联系看守所,确定汇款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即可...
可以到看守所查询在押人员的楼号等信息,直接到看守所相关窗口办理存钱;如果亲属在外地,可以联系看守所,确定汇款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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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看守所,能写信给“他”。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尽管罪犯将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他仍然享有财产权。所以,可以为罪犯存钱。拿到看守所所为犯人准备的银行卡号码后,为犯人存钱的程序与普通存钱程序相同。看守所会给大家办一张卡。拿到卡后,可以使用以下方法:1。拿到卡后,银行卡号码可以通过信件发出,比较慢。二、家人或亲友可到看守所接待大厅或接待室了解情况,可询问卡号。三、通过律师见到他后再带话。看守所将人犯带入所内及后来发送的财物,需代为保管的,应当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产保管登记表》时,应明确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品牌,并由犯人签字盖章。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据,一份与财产一起保存。犯人在拘留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保管的财产的,应当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文件。指定专人妥为保管人犯财物,并存放专用仓库。除不可抗力外,代管财产损坏、丢失的,按价赔偿。难以保存的物品,应由犯人家属领回,或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逃犯的财产,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犯人未捕获归案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死者或者已经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产,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其家属领取,路远不能领取的也可以代为寄送。如果没有家属,或者一年内年内无法通知和发送,且通知逾期一年未收到,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应归入人犯档案备查。
1、不可以。 2、人被关在看守所,说明被关押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未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前,其家属朋友是不能探视的,只可以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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