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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引起争议,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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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明确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西房三间归侯瑞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振民所有。虽然张振民向法院交纳了归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的折价款四千五百元,但其并未征得财产所有人侯瑞芬的同意,故该西房三间的所有权仍为侯瑞芬所有。张振民在未取得该部分房屋所有权、事后又未征得侯瑞芬同意情况下所做的将西房三间赠与他人的行为显属无权处分,因此张振民将侯瑞芬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五被告的民事行为无效。张振民在明知其身患癌症又在医院住院,法院判决由其自行抚养的长子张健只有十岁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本案五被告,严重侵犯了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张健受抚养的权利,亦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张振民将侯瑞芬所有的西房三间和自己所有的北房五间赠与他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时常引起争议,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种观点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有无限制要分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不适用。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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