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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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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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