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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东不会被纳入失信人员,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列入高消费限制人。但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
公司被执行的,对股东没有影响,只要股东出资到位了就已经承担了对公司的责任,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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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损失取决于股份协议。如果股份协议约定的损失由一方单独承担,则其他股东不必承担。如果表明损失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股东也需要按出资比例承担。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损失计划在股东大会上讨论通过。如果是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同意将所有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承担所有损失。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诉讼程序多种多样,这些诉讼程序适用于各种社会事件和纠纷,其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股东为公司提起诉讼的特殊制度,公司应列为第三者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应参与诉讼,其诉讼地位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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