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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如下: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受保护权;收益权;受平等对待权;陈述、申辩权;抵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有: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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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据此,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的应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理论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立的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又可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直接相对人习惯地称为行政相对人,而将间接相对人称为利害关系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一般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的“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指: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或者是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都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的请求。《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五大权利:一、陈述权;二、申辩权;三、复议权;四、诉讼权;五、赔偿请求权。此外,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如下程序性权利:一、听证请求权;二、申请回避权;三、委托代理权;四、质证权;五、申诉权;六、检举权;七、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八、申请当场交纳罚款权;九、拒绝交纳罚款权-行政机关未出具罚款收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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