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3人已浏览
799人已浏览
2,682人已浏览
1,9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