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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释义】本条是关于驳回发明专...
专利行政部门在发明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以后,仍然认为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本法规定授予专利的条件,例如,申请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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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被驳回处理方式: 1、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求。如果,觉得审查员的意见没有道理,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求,并同时缴纳复审的官费。 在复审请求中要写明,为什么觉得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的意见不正确。在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存在的问题。 也就是说,如果审查员的意见确实有理有据,那么可以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来想办法取得授权。 2、在提出复审后,若维持驳回结果不变,则可以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在决定部分写明驳回的理由,并根据《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驳回决定一经发出,除要求更正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专利文件中出现的错误和要求改正错别字的信函外,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3)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5)申请人不是就该项发明首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人;?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上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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