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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终止谈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里的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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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诉讼行为已经成立。即起诉或反诉已经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若当事人提起诉讼虽为恶意,但其诉讼尚未被人民法院受理,不能认定为恶意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心理状态为恶意。所谓恶意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必须是直接故意才构成,过失或间接故意均不能构成;其二,这种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行为缺乏合理原因和胜诉的理由。其目的是以诉讼或不正当拖延为手段,以达到损害对方名誉、精神、物质等目的。
赔偿造成的损失,严重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义务,造成另一方信任利益损失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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