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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已经属于生命了,故堕胎确实属于杀生行为。计划生育是全民行为,所出现的堕胎情况属于众生共同业力所造成,如同某地出现灾难是同一道理。当众生在转生时,所带业力会将其引到符合其业力因果的状态,包括种类、地域等,故此某地发生地震我们不能说这个地方没好人了,而是这地方的人是因前世相同的业力影响而一同转生到要发生地震的地域,地震来时,同时遭到果报。计划生育也是如此,有共同业力(比如寿命极短报应)的众生死后,因为其业力相同,故而集中在实施计划生育的年代转生,前世业力中影响其寿命的恶业在这个时期集中体现而出现大量堕胎事件。当然这种共同之因必然是先前鼓励多生年代人们滥生滥养所造成的。所以计划生育根本因果是转生的胎儿业力为主要因素,而堕胎人明知有此政策而怀孕(意外也是措施不当的有意行为),因此所带来的杀生之业不可避免。所以堕胎是胎儿本来有此恶业所遭遇的短寿报应,父母因政策堕胎虽也是杀生,但恶业相对来说要轻一些。这是双方共同因果所造成的。
堕胎的后果堕胎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可能导致月经失调,少数患者周期不规则,经期延长,较多的患者堕胎术后出现经量增多;二、可能导致宫颈或宫腔粘连,宫颈粘连可致宫腔积血;三、可能导致子宫腔内感染;四、有可能导致日后习惯性流产,堕胎次数越多流产可能性越大;五、有可能导致终生不孕;六、子宫穿孔:妊娠周数愈大,危险机率愈高;流产次数愈多,穿孔机会也愈大。其它如子宫位置、形状异常或以前动过手术的子宫(如剖腹产或肌瘤切除)皆有较大的穿孔机会;七、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在进行人工流产时,如果医师的手法太过粗鲁,就很有可能导致子宫颈或内膜受伤、发炎,就有可能产生术后的子宫颈或内膜粘黏、并会引起月经异常,如无月经或月经量过少。严重者会在以后产生不育症的情况;八、子宫颈受伤:在人流的过程,如果不小心,扩张宫颈口的速度太快,都有可能造成子宫颈的损伤,并造成以后怀孕较容易流产的情形,尤其是第一次怀孕或尚未生育过的妇女比较容易发生;九、不完全流产:如果手术施行不完全,少量胎儿组织残留于子宫内,可能影响子宫收缩而造成持续出血或造成粘黏、感染等情况。最好再仔细做一次手术清除残余的组织。子宫的位置或形状不正常,一般比较容易造成此后遗症;十、细菌感染:如果器械消毒不完全,或是手术者本身未注意无菌过程,即可能造成子宫内感染,甚至继续往上传染侵犯输卵管及骨盆腔,严重时会造成以后容易宫外孕或不孕的后果。心理影响堕胎会让人产生罪咎感、自杀的冲动、退缩、遗憾懊悔、失去自信心、降低自尊、怀有敌意愤怒、绝望无助、憎恨与堕胎有关的人、结束与伴侣的关系、失去性欲、不能原谅自己、引发恶梦等心理障碍。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做了流产手术,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但丈夫的生育权更多地依赖于妻子而完成,妻子为怀孕、分娩要承担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生育权的特殊性质决定了生育的决定权应当赋予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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