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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包括三种:决定维持;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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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由谁有以下的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2]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措施编辑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根据被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 (一)对申请人执行采取的措施 对申请人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有: 1.强制拘留; 2.强制划拨; 3.强制扣缴; 4.罚缴滞纳金; 5.强制变卖财产; 6.强制收购; 7.强制许可; 8.强行拆除,强行退回。 (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采取的措施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罚款。 3.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强制划拨。
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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