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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极大地活跃市场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借贷、购销、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可以担保方式保...
但是,作为担保人,安全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但是只要严格执行以下的风险控制模式就能够规避风险:(1)细化客户准入:制定客户准入标准,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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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二)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三)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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