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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
收养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协议中要明确写明收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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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所在地的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岁以上。(六)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继子女: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和保障:由于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
1、收养应该办理户口登记和收养登记手续。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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