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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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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三条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中,按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确定。第四条福清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2个区片,即城区7个街道区片和17个镇区片。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设定地类调整系数,在同一区片范围内实行同地同价。城区7个街道区片综合地价为43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200元/亩、安置补助费25800元/亩。17个镇区片综合地价为3775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1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650元/亩。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福清市相关规定执行。当年生青苗补偿费(即赔青费)7个街道为1695元/亩、17个镇为1490元/亩。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城区7个街道不少于12040元/亩、17个镇不少于10570元/亩。第七条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的,需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安置补助费可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管理或者依法分配。第八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实际投入人。第九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所在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原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福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起施行。
1、该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听证)告知书》时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听证)告知书》发布后,市住建局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拟定房屋补偿方案。 4、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应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并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补偿方案由市住建局公布实施。
1、该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2、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听证)告知书》时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听证)告知书》发布后,市住建局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拟定房屋补偿方案。 4、集体土地征收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应明确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同时征收,并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实施,房屋补偿方案由市住建局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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