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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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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适用本办法。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未依法进行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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