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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在裁决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
1、人民法院在裁决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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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1、人民法院在裁决指定监护人时,如果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对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3、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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