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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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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和证据;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上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在十日内提出答辩,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尽快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案条件,应立案审理。上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的内容是否需要补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必须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对上诉案件,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按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第76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于上诉案件,经审理,应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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