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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释需要以下手续: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假释建议书后,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办理假释的流程和办理期限在我国《监狱法》中有具体规定:《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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