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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地点包括:监狱、看守所、留置室不是专门的拘留地点,可以是派出所的房子,也可以是刑警队的房子,也就是随意的房子,也就是侦查盘问阶段完全由侦查人员控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后至侦查结束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第六机关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三种: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拘留的意义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活动,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侦查中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免于起诉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管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管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异地羁押没有法律规定,只要场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会或者职务犯罪有异地羁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异地羁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当地都有管辖权,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异地羁押其实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只要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是主犯或者犯人在异地的是可以实行异地羁押的,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看守所执法细则》法定条件出所出所凭证(1)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拘留后转劳动教养处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或者决定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等,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 (2)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 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计算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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