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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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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兵役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接送不合格兵员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三)拘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所谓接送不合格兵员,是指向部队输送或部队接收不合格兵员。不合格兵员,顾名思义,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征条件的兵员,有的是身体具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致使身体达不到应征入伍的要求;有的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刑罚的刑满释放人员,致使政治条件不符合要求;有的是年龄或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在我国,根据兵役法第12条和第49规定,在平时: (1)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服现役; (2)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3)根据军队需要,可按前两项条件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4)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周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员的文化程度,城镇公民必须是高中毕业以上,农村公民必须是初中毕业以上。凡是不符合上述年龄、文化程度的条件,即属年龄、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二)发生在战时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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