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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三大原则为: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
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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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在刑事诉讼之中的用以指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依靠群众要求司法人员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候,要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做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反对独立办案,反对神秘主义。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正确定罪量刑,正确处理案件。 (5)对一切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一条重要原则。 (8)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二是司法机关有保障其获得辩护的义务。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只有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判,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看成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是诉讼主体,而不是受追诉的客体,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因而,必须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12)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14)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三大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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