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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每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 15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80%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咨询一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80%吗lt;劳动法咨询一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80%吗gt;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指“基本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对咨询一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80%吗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咨询一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80%吗gt;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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