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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社会分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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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1)抚育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 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3)抚育费给付方法。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由上文可知,不论是我国法律,还是司法实践,都未就抚养费数额做一个明确规定。但是,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却就抚养费标准做了统一规定,我们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就按相关标准计算即可。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即月总收入的200/0~30%/o的比例判决,对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元~2000元。 (2)对高收入的,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每月3000元。 (3)对低收入的,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幅度的,如有较多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4)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列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无收入的,按照《意见》第9条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6)对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需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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