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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物品、尸体及道路状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检验和鉴定。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由区、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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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大家主要记住3天、30天、60天这几个期限。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超过三十天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随着交通事故诉讼案的增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证据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此,司法鉴定服务平台的相关鉴定专家表示,涉及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共有12种,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启动相关鉴定程序。那么怎么鉴定、检验交通事故,有哪些?
交通部门事故检验鉴定有如下要求: 1、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委托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经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3、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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