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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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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变更后资质,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公司名称变更即为字号名称变更,经济性质变更为变更为其他形式,如果变更为个体工商户,需要注销公司营业执照,重新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②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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