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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书面约定或法院判决,可以通过诉讼或强制执行来拿到赔偿款。如果是涉及到征地拆迁问题,建议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应得利益。 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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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1)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村委不向村民支付征收补偿金,村民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诉讼解决。如果村集体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村民可以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反应情况,监督村委会的违法情况。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责任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依据上述规定,迁移到小城镇,乃有土地承包权;迁移到设区市土地应当交回;迁移后土地是否有交回是承包地被征收可以拿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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