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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根据我国身份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如下: 1、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三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要求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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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
不能,只能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程序是: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须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三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要求彩色照片,制证用照片为申领人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照片为白色背景,无边框)。 2、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并交纳证件工本费10元,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须交纳证件工本费20元。 3、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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