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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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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建筑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建筑工程项目的特征1、工程项目复杂性程度高、造价高复杂性程度高建筑工程造价高,参与人数多,利益相关者多,对环境的依赖和影响都比较大,时间长,所以相对于其它的项目而言,其复杂性程度高。2、外部环境变化大,项目不确定性程度大受外部环境影响大。3、实行目标管理使项目稳定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目标较易明确,多实行目标管理。4、工程项目管理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正由粗放型向现代项目管理转变,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多年,但与国外先进的管理尚有一定差距。由于缺乏完善的专业化分包体系,现代的项目管理工具也不能有良好的应用条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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