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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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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起诉,受理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这是为了防止第一审案件存在审判上的错误或者不合理而导致案件的不公。我国是2审终审,就是说你上诉后,二审法院宣判后,你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你可以再诉,但是相对来说再诉的效力就低多了。
关于相关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想咨询一下相关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想咨询一下相关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gt;的解释》[3]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上诉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起诉,受理的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这是为了防止第一审案件存在审判上的错误或者不合理而导致案件的不公。我国是2审终审,就是说你上诉后,二审法院宣判后,你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你可以再诉,但是相对来说再诉的效力就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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