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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
《民诉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提起管辖权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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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适用仲裁,但需要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仲裁条款。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仲裁条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直接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争议发生前,仲裁条款订立。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难以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的习惯,请求仲裁的意思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以书面条款形成的。二是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和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条款必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一方以胁迫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所以这次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也提醒在选择居间人是要慎重。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7、结算时,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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