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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绿化资源清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资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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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海、八仙山、蓟县中上元古界、盘山、北大港、官港、大黄堡、团泊、宝坻青龙湾等自然保护区,应当依照保护其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其特有的动植物物种资源。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绿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临时绿化完工后,土地使用人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临时绿化的建设用地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告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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