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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第六十七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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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通俗地讲,“”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根据我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以自首论的对象有以下三种人:即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2.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不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是针对本案罪行而言的。司法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至定罪判刑,都是因为他们犯了罪,司法机关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如果供述了司法机关还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实质上是自首。如果犯罪分子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判处徒刑后,又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还有一起盗窃行为的,不属于本款所说的其他罪行。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如果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以自首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罚。
第六十七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可见,自首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主动投案。您可以自己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或者基层组织中投案,如果您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亲自前往,也可以委托他人前往投案。第二,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您投案后却不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不能构成自首。交待犯罪行为后,又对主要的犯罪行为翻供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以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中选择较轻的量刑。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以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之下选择低一档的幅度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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